金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简称“金平区人大常委会”)是金平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力。金平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报汕头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设办公室为正科级办事机构,设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和华侨宗教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区人大常委会正科级工作机构,大会选举产生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3个专门委员会。至2019年底,金平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1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编制2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