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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张秋龙同志辞去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28 00:00 发布作者:金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927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金平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张秋龙同志,因醉酒驾驶被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其区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经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张秋龙同志辞去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务。以上决定向金平区第79选区(光华街道辖内)全体选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