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金平区第四届人大代表郭小岚同志,因到达退休年龄,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其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经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郭小岚同志辞去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以上决定向金平区第70选区(同益街道辖内)全体选民公告。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郭小岚同志辞去区四届人大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区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其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事项报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