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杨汉金同志因工作变动,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杨汉金同志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以上决定报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019年2月28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杨汉金同志因工作变动,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杨汉金同志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以上决定报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