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泽波、周向梅、徐翔忠、韩廷雄、庄伟华、郑聪、于永璋、洪少慧、蔡树泽、张雯、李论、郑文胜、郑灿忠、林本昂、汤木德、徐康民、王造雄等17位同志,因工作变动或工作需要,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其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经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陈泽波等17位同志辞去金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以上决定分别向代表的原选区的全体选民公告。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王造雄同志辞去区四届人大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其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终止事项报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