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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金平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26 14:22 发布作者:金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经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区四届政协副主席、区纪委副书记;

二、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街道办事处主任;

三、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区直机关,区人民团体,中直、市直驻区单位,区直正科级事业单位部分主要负责人;

四、出席区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的委员(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