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辛惠松同志因工作变动,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辛惠松同志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以上决定报金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2021年10月11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辛惠松同志因工作变动,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辛惠松同志辞去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以上决定报金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