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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小洋同志为金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0-11 17:35 发布作者:金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金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黄小洋同志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